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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敬飞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已正式起诉ST银广夏,要求其承担虚假陈述导致的赔偿责任,索赔金额达2.46亿元。
昨日,ST银广夏收到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银川市中院已受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ST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据了解,早在2004年,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即向银广夏提起了诉讼,但一直未有被法院受理的下文。
在起诉书中,大成基金管理公司要求ST银广夏赔偿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亿元。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都曾重仓持有银广夏,2001年银广夏虚假陈述被曝光后,两家基金公布的持仓情况为:截至2001年8月9日,基金景宏持有银广夏672万股,市值为2.05亿元,基金景福持有银广夏485.64万股,市值为1.48亿元。两基金合计持股超过1000万股,市值达3.53亿元。2001年9月10日,银广夏复牌后,该股连续无量跌停。短短4个多月,银广夏的股价从每股30余元一路跌至每股2元左右,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损失惨重。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觉醒。法院受理该案,更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领域。
此前,证券维权仅限于中小股民起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而且,根据以往的证券民事赔偿实践,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对维权法律知识不熟悉等原因,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满后才准备维权的股民不在少数,他们因此失去了维权的胜诉权。
现在,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尤其是基民队伍在2006年的大幅增长,由更专业的基金公司来完成维护中国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变得更为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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