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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行为最高获刑10年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08-08-26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初次审议“老鼠仓”行为最高获刑10年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接受审议,贪污贿赂犯罪被给予重点关注。而在证券市场中被广为唾弃的“老鼠仓”行为亦将被严惩。

  昨天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做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草案增加了两款,以惩罚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通过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自己从中收取财物的行为。同时,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五年提高到十年。

  “老鼠仓”等行为被定罪
 此次刑法修改新增的重要一款直指“老鼠仓”行为,草案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关于从事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

  2008年4月揭露出来的一起基金“老鼠仓”案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据媒体报道,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唐某、王某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对两人开出罚单并实行市场禁入。但因刑法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李适时表示,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这种‘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李适时在说明中指出。

  根据上述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另外,草案明确细化了偷税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腐力度加大

  初次接受审议的草案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增加两款规定,其一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涉及贪污受贿的;其二针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涉及贪污受贿的。

  这两款明确规定,视上述两类人犯罪情节不同,将给与不同程度处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适时表示,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提出,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会有类似行为。

  由此,他们认为,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也应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适时说,经同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上述两款。

  除了“人”,围绕“财”的处罚也成修改重点之一。李适时表示,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两高”提出,巨额财产不明罪的刑罚偏轻,建议加重。

  “经同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研究认为,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反腐败斗争需要,建议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十年有期徒刑。”李适时说。

  “这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有一个明显进步,就是加大了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惩处力度,但同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呼声仍有不小的距离”,昨天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委员提出,近年来,一些落马贪官对巨额不合法财产的来源拒不交代,虽然不义之财被收缴,但相当一部分巨贪保住了性命。

  该委员认为,对相关条款的审议应注意四点:一是犯罪主体不应从宽;二是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超过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赠等合法收入,均属不合法财产,因而被推定为非法所得;三是从主观方面分析,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不符合坦白从宽的条件;四是数额特别巨大,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构成重大危害,后果极为严重。

  鉴于以上分析,他建议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后,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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