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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部日前向全国各家基金管理公司发布了一份处理通报,责令未及时披露旗下基金经理变更信息的深圳某基金公司进行3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监管部门不受理该公司持续营销宣传、新产品审核、产品拆细及其他业务申请。
因基金经理变更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导致基金公司的新产品和持续营销申请遭到限制性处理,这在业内还是第一次。
通报称,监管部门近日在监管中发现深圳地区某公司在原基金经理已经于2006年12月4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直至2007年1月19日监管部门追查时,才行公告的事实。该公司在2006年上报证监会的持续营销宣传材料中,还将已离职的基金经理列入申请材料。
2006年10月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尽管有明文规定,但更换基金经理却不及时公告,或者是部分基金公司以“长期授权”的名义,导致基金实际管理人员和名义基金经理长期不统一等情况,在基金业内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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